马克思主义理论之中的经济决定论倾向
正文:
一、对经济决定论的反驳
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曾经有过“经济决定论”的思潮,这多发生在德国社会民主党的“青年派”、第二国际的伯恩施坦、俄国的马克思主义经济派、孟什维克……等等中间。其共同的观点,即认为生产力对生产关系以及社会结构的其他方面具有直接决定的作用(这非常容易引申出“等待革命论”,因为只要把生产力发展起来,那么革命一定就会实现。然而,在目前高度发达的社会里面,社会关系和生产关系却仍然是资本主义的。这一经验事实是对这一谬说的最好反驳)。
这种所谓“经济决定论”的倾向,无非就是讨论“经济基础”(economic base)和“上层建筑”(superstructure)的关系的问题。
知乎上的@艾仁先生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或者说,是从哲学的层次把马克思的观点给“复述”了一遍。这里推荐给各位——
当代左派应该如何对待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经济决定论倾向?- 艾仁的回答 - 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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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视角,即“自我”(self)和“他者”(other),这个对立关系的哲学传统颇为古旧的,从哲学史上考察,可以知道这源自于柏拉图(我记得是《巴门尼德篇》还是哪篇来着)。
虽然全文充斥着特有的哲学术语,但是剥开这些外壳(同时也抛弃那些特定的哲学传统和背景),艾仁先生的观点非常简单:
他把上层建筑比作自我self,经济基础比作他者other;而整体的建构(整个社会结构)应当是建立在对自我self和他者other的关系理解之上的,也就是从这种关系之中,才能相互理解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即从整体之中去理解。
譬如,理解“价值”这个概念,只能从商品这个概念整体之中理解,因而是结合使用价值一种二重性之物(使用价值亦是如此,既是环节也是整体,只有在整体关系之中,其环节的意义才能被设定、才能被理解,因而才能被观念地表达出来);理解“货币”这个概念,只能从商品交换之中理解,即货币作为一种承担着交换价值的、观念的一般等价物。同样,货币也是商品这个整体关系之中的一个环节,同时又是这个商品的整体关系;换而言之,商品关系的本质是被凝固于货币中的。至于资本,则是货币的一个环节,同时资本也是货币关系的整体。或者说,货币关系的本质,是被凝固于资本这一整体关系之中的环节。
因此,理解的关键在于,譬如“价值”作为环节,只有放在整体的关系之中才能被理解,因而才能得到完全的理解。这个就是理解这种关系的关键。
从这种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自然是容易理解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不过,马克思并非偏向任何一方,而是,只有从这种整体与部分的关系理解,才能完整地理解彼此。所以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并不具有绝对的压制性。那种自我self和他者other的关系,更像是对马克思的这种逻辑的一种比喻。
当然,从这种整体的关系之中,自然蕴含着一种“对象性”(Gegenständlichkeit)的关系,这就是整体关系的起点。也就是如上所述,个体的部分只有在整体之中,才能得到相互的理解。而对象性的存在,在资本的范畴里面被抽象为使用价值等等东西。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论述过的那样——
“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这种需要的性质如何,例如是由胃产生还是由幻想产生,是与问题无关的。……现在我们来考察劳动产品剩下来的东西。它们剩下的只是同一的幽灵般的对象性,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即不管以哪种形式进行的人类劳动力耗费的单纯凝结。”
倘若有了解过马克思的逻辑的朋友,一定有发现:在马克思看来,那些历史的范畴总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和生产条件下的产物,把这种范畴抽离出其存在的历史条件,反而丧失了范畴本身的规定性,因而内容则是无。那么,事物仿佛只能是依靠外部才能存在,自身仿佛没有任何内容,然而并非如此。而是如上所述,事物只有在整体关系之中才能得到真正的理解,那种纯粹地抽离只是破坏逻辑的完整的规定性,除了科学假设之外。
“黑人就是黑人。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他才成为奴隶。纺纱机是纺棉花的机器。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它才成为资本。脱离了这种关系,它也就不是资本了,就像黄金本身并不是货币,砂糖并不是砂糖的价格一样。”
所以,物本身是对自身和对人的一种对象性的、人的关系。譬如,太阳是植物的对象,是太阳的唤醒生命的力量的表现,是太阳的对象性的本质力量的表现;二者共同地表达为一种统一的有机整体关系。主体若无对象,则意义表述为无,甚至本身的规定性表述为无。
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也是马克思的抽象逻辑的原则。只有经过这种抽象的整体关系,或者说从现实的整体的抽象出发,一步步还原环节之间的关系。因此,真理是全体(这也就是为什么马克思分析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其篇幅如此繁杂的原因)。——一个总体的各个环节,一个统一体内部的差别。因而就是多样性的统一,即具体性。
“从作为全部社会生产行为的基础和主体的人口开始,似乎是正确的。但是,更仔细地考察起来,这是错误的。如果我抛开构成人口的阶级,人口就是一个抽象。如果我不知道这些阶级所依据的因素,如雇佣劳动,资本等等,阶级又是一句空话。而这些因素是以交换、分工、价格等等为前提的。比如资本,如果没有雇佣劳动、价值、货币、价格等等,它就什么也不是。”
因此,“抽象”和“具体”的对立关系,在这种分析过程之中得到统一。当然,这种抽象自然是具有一定的逻辑的先后顺序。就譬如马克思从最纯粹的抽象开始分析资本主义经济,,从“生产”这个基本环节而非“交换”、“分配”开始。因为生产是最基本的范畴。而这种范畴作为基础性的因素,是影响着其他的范畴。后面的范畴是前面的范畴的反映和映射,在这种映射关系的运动之中,形成整体关系(映射,作为自身的映射,从而构建整体的映射。后者就是进行规定的映射)。正如“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
从以上的论述之中,可以知道,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或者说所谓“经济决定论”,在马克思的抽象逻辑的表达之中,显得如此不值一提。教科书经常谈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等等教条。但是,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这个在马克思那里并没有正面论述过(若有文本论述过,欢迎补充)。而我个人认为,这种“决定”,是作为一种基础性的因素,“限定”和“制约”着上层建筑的发展程度。但是,这同样只是一种整体的关系的表达,并非是死板的教条。
那么,这些内容都可以历史地归结为——
“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我们判断一个人不能以他对自己的看法为根据,同样,我们判断这样一个变革时代也不能以它的意识为根据;相反,这个意识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所以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生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的最后一个对抗形式,这里所说的对抗,不是指个人的对抗,而是指从个人的社会生活条件中生长出来的对抗;但是,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胎胞里发展的生产力,同时又创造着解决这种对抗的物质条件。因此,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就以这种社会形态而告终。”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经济基础”(economic base)不能纯粹地理解为生产关系,而是理解为一种基于生产力发展的社会关系-生产关系的总和。也就是说,作为生产关系的社会存在,借着生产力这一自然存在,而表达自身的社会关系的影响和作用。
这里,就是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精髓所在:二重性的原则。社会存在作为社会关系的规定性的抽象,也就是一种“实有”(定在),而自然关系即自然存在,作为一种人化的自然界(人的本质的另一个表达,是人的本质的另一种自然历史的形成过程,表现为生产力这一自然关系),则是“有”(纯粹存在)。这里把“有”和“实有”分别比作“自然存在”和“社会存在”,那么,二者的关系也是相同的。
有是《逻辑学》的开端,作为无规定的直接性。因为有具有直接性,所以直接性就是有本身的规定性的根据(在这里,直接性实质上就是无。无的规定性作为有本身的规定性,因此二者彼此走向双方,转化为“变易”)。
实有区别于有,对于实有而言必须具有一个质的规定性,换而言之,有的直接性必须具备质的规定性。这个质则是作为不变的直接性(这个规定性,就是从上述的变易的过渡而来)。此时,直接性必须被规定于变易之中,因而直接性是在变易之中不变的,也就是固定的规定性,所以为质。这就是社会存在与自然存在的区别。
社会存在依附于自然存在之上,借着自然存在的物质实体的运动,表达着自身独有的社会关系的存在形式。而类似于概念的社会关系,将自身从自然存在之中,通过物化的方式实现、表达出来,就是左壬们津津乐道的历史辩证法的自我运动。这种存在形式是历史的、特定的,因而是否定性和暂时性的。而考察这种特殊形式的形成、存在方式,以及内在的社会关系,则是真正必要的任务。
所以,上述所说的整体关系,自然而然是社会关系的总体,并不是自然关系。自然关系作为影响着社会关系的因素,仅仅是一种载体的作用。所以,人脱离了社会、脱离了生产,自然不属于“人”这个范畴,只是纯粹生物意义上的“人”。社会关系才是整体关系的真正的规定性;社会关系的存在形式,则是整体本身的存在形式。
当然,这些整体关系作为历史的存在,是一种处于变化的有机过程体。观念抽象的范畴不可能一成不变,不可能超越历史。马克思在《剩余价值学说史》里面,批判了斯托赫的超历史观点——
“斯托赫虽然也流露出了一些精粹的观察,例如说物质分工是精神分工的前提,但他的著作本身,文明的理论云云,仍然不过是一些陈腐的文句。情形何以必然会致到这样呢?怎么不说问题的解决,甚至要把问题提出他也办不到呢?只要指出这样一件事情也就够了。要考察精神生产和物质生产的联系,首先必要的一件事,是对于物质生产,不把它当作一般的范畴,而就它的一个确定的历史的形式考察。例如,和中世纪的生产方式相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就有一种不同的精神生产和它相适应。如果物质生产本身不是在它的特殊的历史的形式上考察,我们对于和这种形式相适应的精神生产的特点以及二者的相互作用,就决无理解的可能。不用这个方法,一切就会仍旧是空谈。这是为了“文明”这个空洞名词的原故。”
马克思所批判的这种政治经济学观点,实质上如他所批判的形而上学的观点一样:
都是从一般的、永恒的超历史形式去考察对象本身,而非从一种特定的、历史的范畴和形式之中去考察。当然,这种一般的范畴自然是存在着某种共性。但是,这并不是考察研究对象的首要的确定点。如马克思所说,他的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方式,只有从一定的、特定的、历史的范畴去考察研究对象本身,去考察它的历史形态,特别是社会关系的存在形式方面。这种角度才是主要的,而在这种形式之上联结的其他的形式或者范畴,则是从这种本源的范畴规定之中衍生出去的。
所以马克思在《资本论》里面,真正致力于研究的,乃是——物如何具有价值(经过劳动者的劳动时间所赋予)、劳动产品如何可能成为商品(经过商品一般的交换)、等价物如何可能成为货币(在历史的交换之中形成)、资本如何可能实现价值增殖(借助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剩余价值如何可能转化为利润(依据为资本家的角度,也就是剩余价值不是可变资本而是总的垫付资本的产物)、利润率如何可能实现平均化(资本家们的资本利润竞争)……等等社会性因素的问题。这些政治经济学范畴的问题,构成了《资本论》的核心内容。
用哲学家们听得懂的话来说,《资本论》所真正研究的,乃是社会关系的具体存在形式,也就是每一个具体历史范畴的形成、演化的过程。这些范畴具体来说,就是“价值”、“货币”、“资本”……等等范畴。
以上,就是我对马克思的哲学和政治经济学观点的略微阐释了。
二、社会历史发展的经济因素的作用
关于经济决定论,恩格斯也有话要说( 出自书信《致约布洛赫》)——
“关于第二个问题。我是这样来判定您的第一个主要论据的: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无论马克思或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那末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阶级斗争的各种政治形式和这个斗争的成果——由胜利了的阶级在获胜以后建立的宪法等等,各种法权形式以及所有这些实际斗争在参加者头脑中的反映,政治的、法律的和哲学的理论,宗教的观点以及它们向教义体系的进一步发展。这里表现出这一切因素间的交互作用,而在这种交互作用中归根到底是经济运动作为必然的东西通过无穷无尽的偶然事件(即这样一些事物,它们的内部联系是如此疏远或者是如此难于确定,以致我们可以忘掉这种联系,认为这种联系并不存在)向前发展。否则把理论应用于任何历史时期,就会比解一个最简单的一次方程式更容易了。”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他们的论述里面,物质资料和生产和再生产往往是一切普遍的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
完结